组合发明可以申请专利吗?
发布日期:2022-10-30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摘要:发明创造是在生产、研发、实践过程中碰到某一些技术性问题的情况下,按照需求而创新出的技术方案,可以处理技术性问题,得到技术性效果...
发明创造是在生产、研发、实践过程中碰到某一些技术性问题的情况下,按照需求而创新出的技术方案,可以处理技术性问题,得到技术性效果。
发明创造的方式除去开创性、改进性的发明之外,将现有的不同技术方案进行组合也是一类比较常见的方式。那么专利法意义上的组合发明是怎样定义的呢?集群智慧云企服知产为您专业解答。
《专利审查指南》中对组合发明的定义,指的是将某一些技术方案进行组合,组成一项新的技术方案,以处理现有技术性客观存在的技术性问题。
针对组合发明专利,其创造性判定时,怎样才算新?通常遵循以下标准:组合后的各技术性特征在功能上是不是彼此互相支持、组合的难易程度、现有技术性中是不是存在组合的启示及其组合后的技术性效果等。
倘若各技术性特征在功能上彼此互相支持、组合程度难、现有技术性中无组合的启示、组合后得到了意料不到的技术性效果,那么通常认为该组合发明是具有创造性的。
以下组合发明则通常不认为有创造性:要求保护的发明单单是将某一些已知道产品或方式组合或联接在一块,分别以其常规性的方式工作,并且总的技术性效果是各组合部分效果之总和,组合后的各技术性特征之间在功能上无相互作用关系,单单是一类简单的迭加。
示例:
一项带有电子表的圆珠笔的发明,发明的内容是将已知道的电子表安装在已知道的圆珠笔的笔身上。将电子表同圆珠笔组合后,两者之间仍分别以其常规性的方式工作,在功能上并没有相互作用关系,只不过一类简单的迭加,因此这类组合发明不具有创造性。 内容来自dedecms
除此之外,倘若组合单单是公知结构的变型,或是组合处在常规性技术性继续发展的范围内,而并没有获得意料不到的技术性效果,则这样的组合发明不具有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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