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0-30 浏览次数:次
摘要:我国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采用的是形式审查制度,也称登记制度,即如果专利行政部门通过初步审查...
我国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采用的是形式审查制度,也称登记制度,即如果专利行政部门通过初步审查,认为该申请手续完善且满足知产代理师要求的形式,就赋予专利权。
采用形式审查制度,主要是由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内容比较简单,只作形式审查可以加速审批速度,使这些实用技术尽早为社会所运用,充分发挥专利制度的作用。
那么的初步审查范围有哪些方面呢?
1、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27条要求的申请文件,这些文件是否满足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尤其是外观设计图或照片是否符合规范;
2、审查外观设计专利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5条的要求,或者是不满足专利法第18条、第19条第一款的要求,或者是明显不满足专利法第31条第二款、第33条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第13条第一款、第43条第一款的要求,或者是依照专利法第9条要求无法获得专利权;
3、审查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满足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
4、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审查,按照专利法第27条的要求,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理应递交请求书及其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是照片等文件,而且理应注明应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所属的类别。
因为没通过实质审查,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可能会发现与别人的专利冲突的状况。针对这样的状况,专利法也做了相应要求。针对不满足专利法要求的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而获得了专利权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可以通过之后的无效申请和宣告程序宣告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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