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0-30 浏览次数:次
摘要:在专利转让中涉及到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时,还有必要性弄清楚外观设计与商品包装的差别...
在中涉及到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时,还有必要性弄清楚外观设计与商品包装的差别。许多人常常将商品包装与外观设计混同起来,甚至于认为商品包装也归属于外观设计的范围,这也是完全错误的。首先看外观设计。按照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相结合所作出的”新设计。正因如此,外观设计是就产品的外表所作出的设计,本身也是产品的一个组成部分。美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也说明,外观设计是就产品的外表所作出的设计。
而商品包装则指的是包装商品的袋子、罐子、盒子、箱子和瓶子等,其目的是方便商品的运输和销售。显而易见,商品包装只不过包装商品的工具,不是商品的组成部分,也并没有固定于商品之上。商品包装不是商品(或产品)的外观设计。
有关于商品包装和外观设计的不同,可以举许多事例给予说明。1960年4月,美国专利商标局批准,将可口可乐饮料瓶的外形作为商标予以注册。在我国,很多人误认为这也是以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为商标。殊不知,美国的相关论著却明白无误地指出,这也是以商品的包装注册为商标。实际上,仔细一想便会明白,在这里的商品是饮料而不是瓶子,瓶子仅仅是商品的包装,而不可能是就饮料(产品)作出的外观设计。我国也是有类似的事例。例如,装有六神丸的葫芦型小瓷瓶和装有茅台酒的瓷瓶,都是有识别性的包装瓶。但它们也仅仅是商品的包装,而不是六神丸或茅台酒的外观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