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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保护范围是如何界定的?

发布日期:2022-10-30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保护范围是如何界定的?

摘要:原因是这样的,一般情形下,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本的独权保护范围都需要大于授权文本的保护范围...

原因是这样的,一般情形下,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文本的独权保护范围都需要大于授权文本的保护范围,原因非常简单,申请者都想谋取最大的保护范围,以便于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但并非所有的专利你想谋取最大的保护范围都可以通过审查获批授权。独权保护范围过大,有可能会导致独权没新颖性创造性,这个时候审查员会传出审查意见指出独权的新颖性或创造性不够。收到这类审查意见,若可以据理力争那可以不用变小保护范围换取授权。若不行,则妥协的操作方式是将从属权利要求或说明书中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特征加入到独权中,进而产生新的独权,促使新的独权具有新颖性创造性,进而获得授权。但这样做保护范围便会变小,否则的话整个专利便会被驳回,这也是没有办法迫不得已为之。



当然,想通过变小保护范围获得专利授权的,也存在整个申请文件没什么新颖性创造性的点可以再加到独权中,或是加入了但审查员认为依然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这样的情况要么再给你机会让你修改答辩,要么直接驳回。将一个保护范围很大、有可能含有现有技术的的专利放过去,相对于审查员而言,是有考核风险性的。因为,他们经手审核的专利有可能会被抽检到。若发现审核不符合要求但你给放过去了,是要扣绩效的。而给保护范围很小的专利授权,则没这一个风险性。

因此,依托于审查标准和自身的考核要求,这就导致了绝大多数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保护范围都是要小于申请文本的保护范围。在这里要说明下,相对于发明专利而言你需要判断侵权与否,一定要拿对方授权文本的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进行对比,否则的话有可能判断不准,原因如上所述。而实用新型不会有这个问题,原因就在于实用新型授权才公开化,不会有公开化文本和授权文本一说,可以大胆地拿着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书进行侵权对比。


专利申请保护范围是如何界定的?